预收若干期租金如何计征营业税及所得税

一、营业税

营业税应在收到预收款项时按预收收入全额缴纳。假设收到预收3年的租金收入假如为600万,应一次性纳税600*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项条款是对所有营业税应税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条一般性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

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缴纳依当前收入缴纳。假设 收到预收3年的租金收入为600万,则本年应交企业所得税为200*25%(不考虑税金扣除及费用)。

法律依据:

国税函[2010]79号 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

《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