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规则的表现形式上有哪些方面的方法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草案)》已于2002年12月1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请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于12月25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
这次审议,是我国法律生活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标志着人权保障的新进展,反映了法制建设的新成就,表达了人民的心声。为了制定一部完善的、理想的民法典,各种主张、各种意见激烈争辩、坦诚交锋。关于制定民法典的形式,有三种观点,一种是以梁慧星为代表的现实主义民法典,一种是以徐国栋为代表的理想主义民法典,还有一种是以江平为代表的开放型民法典。
关键词:民法典 现实主义 理想主义 开放型
民法典已经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审议。这样,民法典草案就正式登上立法舞台,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在民法典起草过程中,有些学者专家是不赞成制订一部庞大的民法典的,他们反对的理由无非是担心越庞大越无所不包的民法典越容易成为一部封闭型的民法典,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单行法形式来规制社会经济生活可以避免这一缺陷。今天,民法典己经正式提交最高立法机构,民法典的制订己是势在必行,但反对者的上述担忧仍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的,我们究竟要制订一部开放型的还是封闭型的民法典?
一、 何为现实主义思路
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中国的实际是多方面的,当然首先是经济形态和经济制度,然后是民族的传统和法律的传统。尤其是国民素质和法官队伍素质,这两点特别重要。从德国民法继受过来的体系,在中国已经存在了100年之久。中国大多数法学院所采用的民法教材上的一整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都是德国式的。我们的法律工作者在适用法律的时候,不是采用英美法那样的从判例到判例的推理的方法,而是采用德国式的逻辑三段论的法律适用方法。可见从德国民法继受而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已经融入中国社会之中,成为中国立法、司法、教学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成为中国的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基础。
梁慧星教授认为我们是成文法国家,法律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官只是适用法律而不能制定法律,法官裁判案件是采用“从规则到事实”的逻辑三段论的推理方法,因此法律必须讲究逻辑性和体系性。因为法律愈有逻辑性和体系性,就愈能够保障裁判的统一性和公正性。他认为英美法我们学不了,是因为我们属于成文法国家,我们没有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传统,最关键的是我们培养不出英美法系那样的高水平的法官队伍。
二、何为理想主义思路
我国的民法理论和民事立法都认为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种理论把财产关系理解为民法的首要调整对象,人身关系被理解为民法的第二位的调整对象,因此抹煞了人的中心地位,把物置于人之上,是一种极为头足倒置的、不尊重人的理论。与此相反,法学阶梯体系已经告诉我们,民法首先调整人身关系,其次才调整财产关系。我们的民法典草案在结构设计上的最根本考虑,就是体现罗马人对民法调整对象的两编认识。另外,在法典开头设一个序编,规定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等,徐称之为 “小总则”。在法典后面设一个附编,规定国际私法。
这一编纂思路以重要性为标准。人身关系法,直接体现人的尊严和人权,当然比财产法重要,因此安排在第一编。第一编内部,自然人最重要,在第一分编;其次是亲属法,在第二分编;法人法,在第三分编;继承法本属于财产法,但系以人身关系为基础的财产法,因此比普通财产法重要,安排在第四分编,表明其重要性低于前三个分编而高于第二编普通财产关系法。在第二编内部,为什么物权法在前,因为物权比债权重要。
三、何为开放型民法典
个人是比较赞同开放型的民法典的。所谓的开放型就是把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继承法、婚姻法编在一起,无须按照严格的逻辑关系,也无须要求完整的体系。各部分相对独立,相互之间构成松散式的、邦联式的关系。
民事权利的开放应是一部开放型民法典的灵魂。既然民法典是一部规制民事权利的法典,那么民法典就应当尽可能完整地、全面地规定民事权利。但是,要在一部民法典内规定一切民事权利,是很难作到的。就拿我们推崇的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来说,它就没有规定一切民事权利,它几乎没有规定人格权。我们显然不能以西方国家民法典没有规定人格权,就武断地批评它不重视人权,说它不是“人文本位”而是“物文主义”。同样,我们也不能仅仅以我们的民法典单独设立人格权编就炫耀我们比他们更重视人权,更多注意“人文关怀”。社会经济生活发展得如此迅速,我们自己都难预料若干年后还会有哪些新的民事权利出现。因此,权利的规定不宜封闭,而应开放。
民法典中行为的开放自由应是开放型民法典的主线。民法典可以定位为一部保护民事权利的法典,也可以定位为一部规范民事活动的法典。民事权利和民事活动是民法典的两个不可分割的内容。民事权利在民事活动中得到体现、得到保护;民事活动是民事权利得以实现的舞台。二者是相辅相成的。
我们应当制订一部开放型的民法典,而不是封闭型的民法典。民法典如果成为一个封闭体系就充满着危险,因为社会经济生活是非常活跃的,它不应当受法律的束缚和阻碍,法律应当给它更大的未来空间和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