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执法细则
看守所执法细则如下:
1、看守干警应当熟知所分管人犯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民族、相貌主要特征,家庭情况和住址,主要案情,逮捕拘留前的工作单位、职业,有无前科等。通过观察、交谈、向办案人员了解情况等方法,随时掌握人犯的思想动态;
2、对监室、人犯的人身及其活动场所,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检查,清除可供人犯行凶、脱逃、自杀和进行破坏活动的物品,发现可疑或者破坏迹象必须立即调查,依法处理;
3、严禁使用人犯管理其他人犯。不准让人犯自由出入监室、掌管钥匙、管理财物和劳动工具,不准用人犯当饮事员;
4、看守所使用的械具为手铐、脚镣、警绳。警绳只能在追捕人犯或者对死刑犯执行死刑的时候使用。使用手铐、脚镣的时间,除死刑犯外,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手铐、脚镣的制式规格和使用程序必须严格遵守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十一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第十三条 收押人犯,应当告知人犯在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监视和享有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对男性人犯和女性人犯,成年人犯和未成年人犯,同案犯以及其他需要分别羁押的人犯,应当分别羁押。第十六条 看守所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随时巡视监房。第十七条 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
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人犯,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报告看守所所长。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予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