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是为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的规定。
由中华人民***和国应急管理部于2021年6月21日发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以下统称消防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高层民用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委托方、出租方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承包方、承租方、受托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依据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