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监护人有哪些

法律主观:

未成年人 法定监护人 是父母;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一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二是其他近亲属。 此外,两者的 监护人 也可由关系密切的其它亲属、朋友或是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担任。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法律依据: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项情形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登记保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打拐解救儿童送还通知书,儿童确属于走失、被盗抢或者被拐骗的结案证明,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判决书 ,以及能够反映原监护关系的材料等。 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项情形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登记保存儿童原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父母恢复监护能力或者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报告。 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项情形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登记保存人民法院恢复监护人资格的判决书。 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儿童福利机构还应当登记保存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提交的户口簿、居民 身份证 复印件等证明身份的材料以及民政部门离院意见等材料。 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项情形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登记保存 收养 登记证复印件、民政部门离院意见等材料。 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五)项情形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登记保存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或者解除委托协议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