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程序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十八条;
3、《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鄂土资发[2009]39号)。
许可范围及条件
对于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工程地质勘察过程中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所需使用的土地,抢险、救灾等需要紧急使用的土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进行审批:
1、节约用地,可利用荒山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土地的,不占用好地;
2、不得影响城市建设规划、市容卫生,妨碍道路交通,损坏通信、水利、电路等公***设施。
申请材料
1、临时用地申请书(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文件(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委托他人申报手续的还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委托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需提交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3、临时使用林地的,提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临时使用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内土地的,应提交交通或公路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临时使用水利工程控制范围内土地的,应提交水利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等(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4、经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5、勘测定界报告(1:500或1:1000)(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说明:1、以上资料注明复印件的,复印件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请时提供原件核对;2、上述资料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如之前申报阶段已提供的,可不重复提供。)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证照批复名称:临时用地批复;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职权运行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1)在办公场所外公示办理临时用地审批的条件、需提交的材料、流程及审批时限等,并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上述内容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2)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不接收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3)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并给与必要的指导。
(4)应当在受理过程中,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告知其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2.审查责任:
(1)书面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勘测定界报告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涉及临时使用林地的,应提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临时使用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内土地的,应提交交通或公路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临时使用水利工程控制范围内土地的,应提交水利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应提交经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等。
(2)实地核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3)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
(1)局领导审查决定或者单位集体研究审议后作出决定。
(2)予以批准的,制作临时用地批复文件。
(3)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予以批准的,属于公开内容的,作出决定后,应当予以公开。
4.送达责任:
将临时用地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
5.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受理责任依据:
1-1.《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鄂土资发[2009]39号):“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临时用地申请要件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临时用地申请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依据:
2-1.《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鄂土资发[2009]39号):“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对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用地单位依据有关政策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由用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2-2.《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2-3.《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三条:“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有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复垦。”第二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3.决定责任依据:
3-1.《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3-2.《中华人民***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4.送达责任依据:《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监管责任依据:
5-1.《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鄂土资发[2009]39号):“加强临时用地监督管理。严格临时用地审批程序,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使用临时用地的,要依法查处。加强对临时用地使用的监督检查,凡发现改变临时用地用途、性质和位置的及时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要依法查处。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时,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复垦义务人及时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没收缴纳的土地复垦费,并组织实施土地复垦工作。”
5-2.《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层级之间:中心城区各分局承办,市局业务指导,不具体经办。开发区分局、新城区局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临时用地审批。
2、部门之间: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申报项目的土地复垦方案的验收。
二、相关依据:
1、《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鄂土资发[2009]39号):“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对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用地单位依据有关政策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由用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2、《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