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假发的历史发展

查理二世(1630年-1685年)统治时期,社会上流行戴假发,法官在法庭上戴着假发套也成了潮流。而戴发套真正成了新潮时尚装束,是法国的路易十四(1661年-1715年)称霸欧洲时期。

英国乔治三世时期(1760年-1820年在位),民众戴发套的热情消失,发套不再流行,但是主教、马夫以及从事法律行业的人除外,法官和大律师在审判时是戴着的。到了1830年之后,主教也彻底脱掉了发套。

起先,法官都是头戴长可及肩的发套,但是到了1780年以后,法官发套出现了“分工”:两面是发卷,后面带个小小的“马尾”的小型发套,一般是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佩戴;而那种长及肩膀的传统发套,只出现在刑事审判中。1840年以后,长发套也成了礼仪装束的一部分,只在各种仪式活动中佩戴。

澳大利亚在70年代为了顺应家事法庭(Family Court)减少形式,增进和谐的潮流,取消了假发。但到1987年,据说是由于发生了多次针对司法人员的袭击,于是又恢复了假发。

在英国,1992年取消青少年特别法庭中司法人员佩戴假发的惯例。

2007年,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事务律师获得了“在大律师戴假发的情况下”戴假发的权利。

和英国及部分前英殖民地一样,香港的律师分为直接为当事人服务的事务律师(solicitor)和代表当事人出庭的大律师(barrister)。历史上这种分别很容易看出:大律师和法官一样,都身穿制作精良的法袍,头戴手工编织的假发。

多年来,事务律师不断拓展业务范围,向传统上被视为大律师地盘的领域挺进。2010年,香港事务律师获得了申请一种特殊身份的权利,有了这种身份之后,他们便可以在更高等级的法院代理当事人。但大律师仍然不愿意接纳更多头戴卷曲假发的同僚。

随后,香港首席大法官驳回了事务律师加入假发阶级行列的请求。身为事务律师的会长叶礼德说,事务律师们对这一裁决感到失望,不戴那种花椰菜一样的长头发使他们很容易受到陪审团成员的歧视,陪审团对待他们的态度可能不那么认真

21世纪,英国法官使用的发套比从前小很多,被叫做“长凳假发”(Bench Wig),外形很像一排排捆绑在一起的蛋卷。

假发成了律师的标志,国家便要用纳税人的钱为他们加工制造,一顶假发需要一位熟练的工匠花大约44个工时才能做好,代价昂贵。但为了维护律师的尊严和法律的公正,这个习惯延续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