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立法体制

(一)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立法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在党的领导下,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是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应有之义。立法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人大的主导作用应当体现在法律法规的立项、起草、审议、修改、表决等各个环节。《决定》要求,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一是,通过每届任期的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人大常委会在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工作计划时,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着力通过立法推动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强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领域立法,广泛征求意见,科学论证评估,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需求进行通盘考虑、总体设计,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和系统性。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积极督促、推动有关方面落实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二是,加强和改进法律起草机制。《决定》指出,对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的起草,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并建立相应的机制。探索和逐步形成立法机关主导,有关部门参加,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同参与起草法律法规草案的工作机制,有利于使各方面的意见和关切得到充分表达,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泛凝聚社会***识,防止部门利益,也有利于加快立法进度、提高立法质量。同时,由有关部门起草的法律草案,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前参与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对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还可以探索委托有关专业单位研究提出方案。三是,努力建设一支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立法工作队伍。《决定》对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包括立法工作队伍建设提出了要求。立法是一项政治性、实践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高素质的立法工作队伍是党领导人民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要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战略高度,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下大气力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等方面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完善立法工作人才选拔任用、激励保障等机制,积极推进干部交流,为优秀立法工作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有利制度环境。

《决定》提出,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这是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能力建设的重要组织举措,也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客观要求。《决定》还提出,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这也是加强立法队伍建设、增强立法能力的重要措施,全国人大组织法对此作了专门规定,第六届、第七届和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曾任命了若干专门委员会的顾问,对专门委员会更好地履行职责发挥了重要作用。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作用,还要增加代表大会审议法律案的次数,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职能,要创新和完善各级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的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

(二)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

一是,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民参与政府立法机制。行政法规、规章是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方面。我国立法法对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限和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国务院制定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要按照《决定》要求,不断完善有关程序。要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制度和机制,增强政府立法的公开性、透明性,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一般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涉及重大意见分歧、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要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积极探索开展政府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二是,建立由专门的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法律法规的工作机制。《决定》提出,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起草过程中,应当把握和处理好权力与权利、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既要注意赋予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必要的权力和手段,又要明晰法定责任,防止部门争权推责,加强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制约和监督,促使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正确行使权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三)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

为了防止立法工作中存在的部门利益法制化、地方保护法律化的问题,《决定》提出要明确立法权力边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起草制定,要严格依照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和立法权限进行,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下一步,还要通过立法法的修改。进一步明确不同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国务院部门制定规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不得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不得扩大本部门的权力、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还要完善授权立法制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的方式和应当遵循的原则。

(四)完善立法协调沟通机制

立法涉及权利利益关系的调整,立法过程也是不同利益群体间的博弈过程,不同部门、行业、群体都会以不同方式参与和影响立法。因此,必须加强立法协调沟通,理顺各部门、各工作环节之间的关系,及时解决立法中的重大分歧。在法律的立项、起草和审议的各环节,起草单位和立法机关要广泛听取并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对于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部门间分歧意见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牵头起草单位要在深人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商沟通,***同研究解决,努力取得***识;必要时,由决策机关邀请有关专家或者委托社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第三方评估,也可以对一些有重大分歧意见的问题,提出若干解决方案,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及时作出决定,不能为部门之间的分歧所掣肘而久拖不决。

(五)加强法律解释工作

《决定》要求,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解释法律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也是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保证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内容。制定、修改、解释、废止法律,是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的不同形式。法律解释具有针对性强、反应及时、便于操作的特点,可以根据改革要求和法律实施的实际情况,及时对法律规定的含义和适用予以明确,保证重大改革依法有序进行。例如,201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司法实践中的情况和改革的需要,通过了关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7个法律解释,对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予以明确。法律解释出台后,各方面普遍给予好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六)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

立法权限划分是立法体制的核心内容。对立法权限进行划分,明确立法权力边界,目的是为了科学合理地确定立法事项的范围及不同归属,明确各立法主体在立法体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以及各自制定的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我国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规定,有关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具体包括: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属于地方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国家专属立法权之外的事项,在法律、行政法规尚未制定的情况下,可以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同时,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对地方立法的相关设定权也作了规定。近年来,一些地方提出赋予地方更大的立法权。对此,要总结经验,认真研究。总的精神是,要进一步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地方立法要确保中央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在本地区的有效实施,加强对本地区事务的统筹协调,强化执行和执法监管职责,做好面向基层和群众的服务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安定,促进本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

(七)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随着各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推进,设区的市在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普遍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客观需求。近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出议案、建议,要求增加具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的数量。一些设区的市向国务院提出申请,要求批准为较大的市,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实际情况是,目前我国除了立法法规定的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己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还有233个其他设区的市没有地方立法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决定》进一步明确提出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就要求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通过修改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同时,这项工作政治性强,涉及面广,需要积极稳妥推进。可以考虑在界定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加强立法监督的前提下,有步骤地实施。具体步骤和时间可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根据所辖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其立法工作机构能力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