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经济法的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经营主体所承受的权(力)利、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其核心是主体的责权利相统一,同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们一切经济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终极目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或在以公有制为核心的市场经济下,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是作为经济法灵魂的一项根本性原则,该原则是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的契合和连接点。

在以私有制为主导的资本主义条件下,法和经济法无须特别关注财产关系中的责权利关系,依靠人格化主体趋利避害的自然属性即可合理地配置各种责权利关系。而在以公有制为主导的社会主义条件下,各种公有主体和作为拟制体的国家不能像私人那样自动地追求利润最大化,因此这些非人格化的主体在市场经济中发挥主观能动性、从事管理并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时,容易发生角色的错位而导致责权利失衡,从而极大地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因此,需要在经济法的各项制度中贯彻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建立一种确保所设置的各种公有主体角色不易错位的内在机制。所以,责权利效原则是社会主义经济法及中国经济法的一项特色。

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中的责任具有不同的层次:首先,它是一种角色责任,表明了经济法律关系对于特定角色的权(力)利、义务要求。其次,责任是主体违反义务时所引起的法律和国家对其否定性的评价,是义务和制裁的连接点。

权指的是权利和权力。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要求权责相当,不能失衡、畸轻畸重,以免权重责轻诱发专权擅权,或者权轻责重让人畏缩不前。利指的是利益,这是由经济法的经济性所决定的。将利与权责相联系,是要经济法在其法律调整中引入物质利益原则,将作为公有制主体成员的自然人或机构本身的利益同其在公有制体系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工作成效有机地联系起来。权责重,成效显著,利就大;反之就小,直至令行为人承担不同程度的不同利益。同时,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要求在经济管理、经济活动、经济法的立法、执法以及司法中,在一定的主体角色定位范围内追求社会效益的最优化。

效即效益,包括经济效益和更宽泛意义上的社会效益。经济法的制度和规定都是以效益为出发点,并以获得效益为终点的;同时,各个局部效益必须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责权利与每一个具体经济法律关系及其主体直接相关,而效则常常是外在于其自身的,可能需要以眼前和局部的低效,无效或效益减损,去换取长远或整体的效益,因此需要在经济法的各项制度中贯彻效与责权利的统一,实现短期效益与长远效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协调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