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头指派我给日本人辩护,怎麽办?

维护社会正义是律师的职责吗?这个问题在我们大多数律师看来似乎无需多想就能给出肯定的答复。因为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四条明确规定——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而胡乔木的一首称颂律师的诗句也常常为我们的律师所津津乐道、广为引用——“你戴着荆棘的王冠而来,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律师,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但你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你的格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惟有客观事实才是最高的权威。”在诗中,律师仿佛和法官一样成了正义的化身。特别是当事人在律师的努力之下终得一雪沉冤之后,这样的评价和定位就会进一步强化,并得到民众的广泛认同。很多律师正是怀着维护社会正义的理想选择了这个职业,并将它视为自己的座右铭。然而,现实的尴尬是:在更多的场合里,特别是在刑事辩护中,我们的律师常常要面对舆论的诘问和指责——你怎么能替坏人说话!这时,律师又仿佛成了“魔鬼的代言人”。在舆论的赞赏和质疑之间跌宕起伏,在“正义的卫道者”与“邪恶的帮凶”两种角色之间转换的律师,遭遇到了“我是谁”的困惑和烦恼。律师的这种困惑和烦恼无论中西概莫能外。一则在西方法律界广为流传的笑话就很形象的道出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经常面对的这种窘境和尴尬。一位年轻有为的律师在一件诉讼案中大获全胜,他立即给自己的委托人发了一封电报:“正义已经取胜”。结果他很快就收到了委托人的回电:“马上上诉!”。这不禁引发我深深的思考——我们的律师到底在为“什么”而工作?他能顺着自己的道德观去追求个案的实质正义吗?反之,当自己努力的结果使一个原本与正义背道而驰的家伙竟然得到了法律诉讼的支持时,我们的律师是否会因为客观上的“为虎作伥”而面临主观道德的谴责?这种主观而又现实的道德谴责是否可行而又必要?对这种个案实质正义的“执着”追求应该视为我们建立律师制度的初衷吗?想要解析这一系列的疑惑,或许只有归位于律师这一职业角色本身,通过对律师制度在整个司法制度运行中发挥的作用和实现的功能进行考察,来重新审视律师的角色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