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律具有综合性的特点
法律分析:1、科学性:建设技术法规的制定来自大量的科学论证与工程实践检验,是建设业执业人员普遍遵守的科学规范。2、标准性:所规定的内容是人们普遍接受的技术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国际标准、专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及企业标准,所采用的术语、符号、代号、方法是规范统一的。3、系统性: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作为一个工程项目,从项目论证到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技术法规相互衔接、相互制约。4、稳定性:作为法律,一方面体现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另一方面建设技术法规作为人们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科学总结,又是人们普遍接受和认可的统一规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