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享有什么民事权利
民事权益包括民事权利和利益。权利是指为了保护主体和某种利益而赋予的法律上的力,它是利益与法律治理的结合。而民_利益则是指因由民法保护的,因缺乏必需的构成要件而尚未上升为权利的利益。总体而言,法律明确规定的民事权益可以分为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一、人身权益
(一)人身权利
人身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_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
1.人格权。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给予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主要包括向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需要特别之处的是,《民法总则》在第109条规定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这表明法人和非法人足以亦享有人格权。
2.身份权。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依一定行为或相互之间的关系所发生的一种民事权利。包括向然人荣誉权,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监护权、亲厉权、配偶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名称权、荣誉权、名誉权等。
(二)人格利益
随着侵权责任保护范围的扩大,受保护的对象除了特定的人身权等外,还包括一些合法的人格利益。一般而言,这些利益因缺乏必需的构成要件而尚未上升为权利。但它们是人权的渊源,是对权利的补充,应为法律所保护。对于这些人格利益,学理上一般称之为“一般人格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亦在人格权纠纷项下将“一般人格权纠纷”作为独立的案件受理事由。《民法总则》第109条规定,向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此即为对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其中,人身自由广义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人身不受侵犯和自主行为的自由,包括结社自由、住宅自由、通讯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婚姻自主等;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除此以外,《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对肉然人个人信息的保护,亦属于一般人格权的规定。
二、财产权益
财产权利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知识产权、股权、继承权等权利。其中,所有权是对标的物充分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我国用益物权种类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海域使用权、矿业权等等。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物权。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享有的财产性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继承权,是向然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遗嘱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o需要指出的是,知识产权、继承权除了具备财产权的属性,还具备一定的人身权属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利益
(一)死者人格利益
自然人死亡后,尽管不再享有权利,但其名誉、姓名、肖像中的社会性利益因素仍应当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9条规定,“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英雄人物名誉的保护,已经涉及国家和民族优秀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保护范畴。
(二)经济利益
主要包括纯粹经济损失利益。所谓纯粹经济损失,是指除了因对人身的损害和对财产的有形损害而造成的损失以外的其他经济上的损失。_例如,因某人违章驾驶导致交通堵塞,后车司机因此耽误航班造成的财产损失。由于纯粹经济损失往往不能为侵害人所遇见,实际受害人的范围难以确定,损失大小难以认定。因此在多数情况下,侵权责任对这类财产利益难以确定,损失大小难以认定。因此在多数情况下,侵权责任对这类财产利益损害不予保护,以维护社会主体的行为自由。但在行为人能够预见乃至故意导致纯粹经济损失或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行为人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了纯粹经济损失利益外,占有利益亦疏于应当保护的经济利益。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于侵害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占有,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害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三)环境权益
环境是公民作为生物个体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和空间,是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从有关国际组织宣言和域外立法来看,普遍强调人类有权享有良好的生活环境,负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庄严责任。目前,世界各_均广泛接受了环境保护的理念,逐渐实现环境权益的法定化,并规定相应的程序保障机制。所谓环境权益,就是指民事主体对良好环境品质享有的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