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从哪年认定
1、1982年2月13日我国法律下达了《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在这之前农村地区中建设并且存在至今的房屋。
1982年前,我国还没有制定出完整的土地使用管理制度。《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中明确要求:“必须尽快构建农村地区房屋建设审核管理体系,保证有理有据、有法可依,杜绝随意占用土地的情况。”另外,它还规定:“该法律只能用在农村地区和集镇,县城以及具有镇建制的镇不能用。”
换句话说,以上条例中的规定,只能在农村地区与集镇中应用,没有普及到城市情况。
那么1982年前我国还没有构建土地使用管理制度,自然也就不能让拆迁户针对这种房屋给出合法手续。
2、1984年4月1日前我国法律下达了《城市规划条例》,在这之前在城市区域建设的房屋。
《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所有组织以及单位有在城市规划单位中建设需求的,只能利用属于国家性质或者是集体性质的土地,一定要有得到相关部门合法准许的建设有关资料、计划书或者是其余能够作为证明的材料,之后才能找到城市规划管理单位表明使用土地的想法。
组织或者单位在申请土地时,必须要先得到城市规划管理单位审核准许土地的地址、土地面积及区域,而且在提供了建设准许证件之后才能使用土地。”
另外,该条例还规定:“所有的组织或者单位需要暂时使用在国家所有土地或者是集体所有土地时,一定要得到城市规划管理单位的审核与准许,得到土地临时使用准许证件以后才能使用土地。
3、1987年1月1日,在土地管理法颁布之前在城市区域建造且沿用至今的建筑。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要求:“农村地区房屋的建造必须在空闲的宅基地上,如果是利用耕地进行房屋建造,一旦通过管理部门查实之后,将情况报给县级行政机关处理;在空闲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的,乡级行政机关直接进行处理。”农村人民对于宅基地土地的使用,必须要遵照当地与土地使用有关规定。
另外,土地管理法还规定:“如果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及时交还不合法的土地,则在规定时间段内拆除或是土地上建筑被征收。”
“机关人员私自动用权利,没有得到允许或是通过欺瞒的途径获得准许,利用不正当的手段建造房屋的,必须交还土地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拆除建筑,而且还要接受所在范围的相应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