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扬美古镇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扬美古镇(以下简称古镇)的保护管理,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古镇保护范围内从事古镇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古树名木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古镇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

核心保护区是指东至状元桥、黄氏庄园附近,南至三界庙附近,西至左江沿岸,北至永安街陈屋巷,面积约7.95公顷。

建设控制地带是指核心保护区以外,东至魁星楼,南至振兴街82号历史建筑附近,西至左江东岸,北至雷莲岭,面积约54.29公顷。

环境协调区是指建设控制地带以外,东至左江左岸,南至扬美村域边界,西至壶天岛,北至左江左岸,面积约1019.54公顷。第四条 市、江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镇的保护,将古镇的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古镇保护经费。

江南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镇保护管理协调机制,明确古镇保护管理的机构,协调解决古镇保护管理的重大问题。

江西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门工作人员,配合做好古镇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市政和园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镇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古镇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古镇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古镇保护对象档案;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古镇建筑维护修缮计划和外部修缮技术导则;

(三)组织编制古镇户外设施设备设置导则;

(四)发掘、研究、保护和传承古镇历史文化遗产;

(五)开展日常巡查,劝阻、制止违反古镇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江西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报告;

(六)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投诉举报;

(七)涉及古镇保护管理的其他工作。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江西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古镇保护工作,教育、引导村民按照古镇保护要求,保护和合理使用古镇街巷、历史建筑等各类历史文化遗产。

鼓励将古镇保护的相关要求纳入村规民约。

鼓励村民委员会设立群众性保护组织,加强对古镇的日常保护和消防安全巡查。

鼓励新乡贤理事会等社会组织参与古镇保护,在古镇保护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第七条 江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江西镇人民政府和古镇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古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

鼓励、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资捐赠、投资、入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古镇保护。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八条 江南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古镇保护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涉及古镇保护的,应当与古镇保护规划相衔接,并征求古镇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第九条 古镇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传统山水格局和自然景观;

(二)院落和院落布局;

(三)历史街巷;

(四)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

(五)古码头、古碑刻、古庙、古树名木、门楼牌坊、桥梁、铺地、特色景观等历史环境要素;

(六)涉及老商号、民风民俗、地方艺术、风物特产、历史人物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七)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

古镇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保护对象档案,并统一制作、悬挂保护标识。对重要的历史环境要素,可以通过在原址设立标识等方式保留历史信息。第十条 古镇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古镇保护规划设立固定标识,标明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的范围界线,并以图示方式将保护范围向社会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标识。第十一条 核心保护区应当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以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保护:

(一)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不得擅自改建或者拆除;

(二)建设活动应当以维修、整理、修复和内部更新为主,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三)建筑高度应当符合古镇保护规划确定的要求,建筑体量、色彩、空间、格局等方面符合历史风貌;除历史建筑外,对于不符合古镇保护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江南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计划逐步实施改造,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