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保密的范围和例外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
本条规定的主体是“辩护律师”,即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律师,以及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提供辩护法律援助的律师。
本条规定的保密范围仅限于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
包括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会见过程中了解到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也包括辩护律师在调查过程中了解到的与委托人有关的情况和信息。
这些情况和信息必须与委托人有关,与委托人无关的其他人的情况和信息不在本条规定的保密范围以内。
根据本条规定,辩护律师对上述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这种保密权利,意味着在法律上免除了辩护律师对上述情况和信息的举报作证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辩护律师的这一权利不是绝对的,本条还规定了例外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
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