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别人一辆车的法律问题

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你已经支付了购车款,则即使没有过户,车辆的所有权已经从支付款项、接收车辆之日起转移给你。因此,只要你能提供车辆买卖合同、已经交付购车款的凭证,则不用担心原车主的债权人将你的车辆执行走。当然,建议办理过户手续,否则原车主的债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仍然可能申请法院保全车辆,到时候会耗费你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应诉;并且,不办理过户,将来车辆年检也很麻烦。

另外,提供两份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车辆已买卖但未过户的所有权问题,司法解释对这方面的情况规定得很清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当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当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是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

2001年12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2000]执他字第25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1999]321号《关于执行案件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被执行人即登记名义人上海福久快餐有限公司对其名下的三辆机动车并不主张所有权;其与第三人上海人工半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与承诺书意思表示真实,并无转移财产之嫌;且第三人出具的购买该三辆车的财务凭证、银行账册明细表、缴纳养路费和税费的凭证,证明第三人为实际出资人,独自对该三辆机动车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因此,对本案的三辆机动车不应确定登记名义人为车主,而应当依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归第三人所有。故请你院监督执行法院对该三辆机动车予以解封。

此复

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