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重新鉴定费用的承担者取决于具体法律规定和案件审理结果。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初次鉴定结果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而法院认为该申请有合理依据并予以批准,那么重新鉴定的费用通常先由申请方垫付。但最终费用的承担者,需要根据案件的审理结果来确定。

如果重新鉴定的结果推翻了初次鉴定的结论,并且法院最终判决申请方胜诉,那么重新鉴定的费用可能会由败诉方承担。这是因为败诉方在初次鉴定中的错误导致了额外的鉴定费用,理应由其承担。

然而,如果重新鉴定的结果并未改变初次鉴定的结论,或者法院认为申请重新鉴定的行为是出于滥用诉权等不当目的,那么重新鉴定的费用可能会由申请方自行承担。

此外,一些法律法规也可能对重新鉴定费用的承担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当事人需要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费用承担请求。

综上所述:重新鉴定费用的承担者取决于具体法律规定和案件审理结果。当事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费用承担请求,并遵守法院的最终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依照人民法院的规定,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先行垫付,鉴定结论作出后,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鉴定费用的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