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权利金额,可作为债权转让吗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经过法院判决且进入执行程序后,表明债权人已借助公力救济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私力救济手段要受到限制。虽然判决书涉及的是当事人可以自行处理的私权性质的债权,但由于公权力已介入并作出了确认,债权就不能再任意转让。否则受让人就不能成为适格的主体,其无权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也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所谓判决的既判力,是指判决一旦获得确定,其主文就诉讼中出现的实体性主张所作的判断,就成为规范双方当事人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定依据,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就同一实体性事项再行争议或提出不同的主张,法院也不得就同一实体事项再次以诉的形式受理或作出不同的判断。

确定债权能否转让的方法:

1、合法有效的债权,可以依法转让。比如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

2、债权人通知债务人转让债权相关情况的,债权转让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是可以进行转让的。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