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时,无能力支付的应付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注销清算时,对于没有能力支付的应付款项无需并入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ü 无法偿付不等同于没有能力支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需要作为应税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此处“无法偿付”,是指债权人死亡或者债权人放弃债权等情况,导致债务人不需要支付应付款项,即企业不需要支付,而不是没有能力支付。在无法偿付的情况下,企业不需要再支付未付的应付款项,需要将应付款项列入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ü 没有能力支付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企业剩余资产已经不足以偿付应付款的情况下,企业已经没有能力支付其应付的款项,该情况下,企业不需要就无法支付的款项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破产企业大多会因为还不起债务而欠缴大额税款。
天津市《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有相关规定,可以参考:
1. 企业清算前已确定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2. 企业清算期间确定的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税;
3. 企业清算期间应支付但由于清算资产不足以偿还的未付款项,无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