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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理由:赵某未满14周岁
二、程某是故意,具体的说是间接故意,所谓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程某知道上游要放水,如果不加固缺口是肯定要决堤的,即使他主观上不是追求这个结果,但他放任了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必须是要有一定的客观理由来让他认为可以避免,但在题中没有看到有任何让他认为可以避免的理由)
三、有罪,故意杀人罪。单某某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属于故意杀人罪。(被害人是死刑犯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