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德主刑辅,礼法结合是唐律所反应的最基本的法律思想?
唐律中礼法关系的基本一面是:礼法结合。
这里面的关系是:礼是法的指导,法是对礼的维护。也就是以德为主,以刑为辅。
从唐律的内容来看,其大多都体现了“一准乎礼”这一观念。即是说,唐律的内容遵循礼的精神和要求。事实也是如此。唐律大量援用儒家经典的内容,名例律仅五十七条,但出现儒家经句的就有四十余处。儒家思想存在于儒家经典之中,经句是这一思想的直接体现。
具体体现如下:
首先,唐律中的一般原则都规定在它的首篇名例律里。它集中体现了整部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准则,对其它十一律的内容均有制约作用。确定这些原则的主要依据则是礼。《唐律疏议·名例》"妇人有官品邑号"条规定:"诸妇人有官品及邑号,犯罪者,各依其品,从议、请、减、赎、当、免之律,不得荫亲属。"
其次,在唐律中,罪名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而其中的一些主要罪名的设立,则是取自于礼。"十恶"中的不睦罪即是如此。《唐律疏议·名例》"十恶"条"疏议"引用《礼记》和《孝经》中的经句,来说明"不睦"罪之名来自礼。它说:"礼云:'讲信修睦。'教经云:'民用和睦。'睦者,亲也。此条之内,皆是亲族相犯,为九族不相和睦,故曰'不睦'。"还有,谋反、内乱等罪名的命名也是如此。
最后,五刑是唐律的主要刑罚,其中刑种、刑等的确定都以礼为依据。《唐律疏议·名例》"徒刑五"条"疏议"从《周礼》中寻找确定徒刑这一刑种的依据。说:"《周礼》云:'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又'任之以事,置以圜土而收教之。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此并徒刑也。"一般罪则、罪名和刑罚是唐律内容和主要构成要件,而它们的确定都以礼为依据,并引用儒家经典加以解释,这正说明礼对法确有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