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制度,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有效保护资源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以及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与监督检查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国土空间规划,是融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包括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领导。区人民政府、镇(乡)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空间规划工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配合做好国土空间规划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工作需要设立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指导和协调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和实施的重大事项,为本级人民政府国土空间规划决策提供依据。第四条 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负责特定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同体理念,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加强陆海统筹,协调地上地下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的质量和效率。第六条 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实施提供空间保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的统筹协调机制,提升规划的整体性、协同性和有效性。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保护、开发、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土空间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七条 本市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
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就各类保护、开发、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查询。第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政务服务平台投诉、举报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有关投诉、举报,组织核查、处理,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数据为基础,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整合各类空间关联数据,建设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经依法批准的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形成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各部门之间的空间关联数据***享、政府与社会之间的空间关联信息交互。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与修改第十条 本市建立全域管控、分级分类、全程全要素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有计划地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细化落实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第十一条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审批:
(一)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国务院审批;
(二)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可以划分市辖区分区规划单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区人民政府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镇(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相邻多个镇(乡)可以由其***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片区(镇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前款第四、五项中的镇(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