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拒收监理通知、业主发文

1、这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因此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的,首先属于违法行为,依据见如下法律条文;其次由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属于合同关系人,施工单位拒绝签收的属于合同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规定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因承担违约责任。

2、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