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文化安全、意识形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规定的文化、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以下统称文化市场)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职责,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行使。第三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遵循依法规范、协同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工作的领导,强化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保障机制,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研究解决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文化市场管理协调机制,其日常工作可以由同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第五条 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和改革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落实文化市场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和任务,具体承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机构编制、公务员管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网信、通信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工作。第六条 文化市场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根据规定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第七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执法队伍管理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设区的市设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其所辖的区不再设置;保留县管理权限的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上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指导和监督下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工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执法任务、执法特点等因素,保障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力量,按照规定配备执法车辆、装备和办公场所等。第十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岗位管理,不得挤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编制、人员;对不再适合或者不实际从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调整补充。

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上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以组织下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从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专项行动、重大案件办理等阶段性工作。第十一条 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推进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制定执法规范,明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岗位职责、事项清单、执法流程、行为规范,使用统一规范的机构名称和执法标识、证件、文书。第十二条 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名录管理制度。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本机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姓名、行政执法证件编号和有效期、执法种类、执法区域等信息在门户网站以及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开。第十三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经批准后实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必备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第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通过集中培训、以案施训、岗位竞赛等方式,对执法人员进行政治理论、法律知识、专业知识、执法技能、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等培训,提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培训师资库,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提供教学保障。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以与高等院校建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联合培养机制,支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在职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