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法律全文

中华人民***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全文***五章六十九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至三条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至三十九条

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至六十八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因“知道”篇幅所限,无法在此详述,特附上全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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