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发布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发布

摩托车不得进入高速

《条例》再次明确了,摩托车在河南不得进入高速。

第二十四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履带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摩托车、三轮机动车、悬挂试车号牌和教练车号牌的车辆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虽然《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禁止摩托车上高速公路,但《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规定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具体情况对机动车采取限制或禁止通行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条明确赋予了地方部门依据当地实际情况灵活调整的权力。

如果闯卡,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2款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到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以下罚款,并且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推广应用不停车收费系统

关于通行收费问题,《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交纳车辆通行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和年限依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收费标准和年限应当向社会公布。

改建、扩建高速公路的收费期限应当按照国家发布的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进行评估测算,重新进行核定,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高速公路应当实行计算机联网收费,推广应用不停车收费系统,鼓励使用电子发票。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加强收费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车辆交费滞留等待时间;收费站的设置以及收费设施、开启的车辆通道和上岗收费人员的配备应当满足车辆快速安全通过的需要。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建设、维护及通行费清算、结算等工作。

《条例》明确这类车辆高速救援免费

关于高速公路救援收费问题,《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者负责实施。高速公路经营者可以建立专职救援队伍承担清障救援工作,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委托社会救援力量实施。

高速公路故障车辆由高速公路经营者免费就近拖曳至高速公路出口。

对高速公路事故车辆实施清障救援、现场清理,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进行,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清障救援工作考核机制,定期对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对服务质量不合格的救援队伍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告。

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新民介绍,审议期间,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目前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缺乏竞争,群众对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收费过高、收费标准不透明等问题反映强烈,建议对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收费进一步予以规范。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高速公路经营者负责道路的运营维护和保障道路的安全通行,在发生车辆故障、交通事故堵塞道路时,有义务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清理。因此,《条例》对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分故障车辆和事故车辆两种情况,作出以下制度安排:

一是针对故障车辆,考虑驾驶人无主观过错,明确由高速公路经营者免费就近拖曳至高速公路出口;

二是针对事故车辆,考虑驾驶人有主观过错,并且清障救援、现场清理工作量大、费用高,可以适当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