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的法律规定
“被害人”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刑事诉讼“当事人”之一,存在于大多数刑事案件之中。《刑事诉讼法》没有对“被害人”做出专门的定义,但是结合其他条款,例如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等内容,被害人是指“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的财产造成了损失,所以《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意味着,在某些刑事案件中,国家、集体也可能成为“被害人”。也有一些犯罪行为并未造成实际的人身或财产等损失,这类案件的当事人中就没有明确、具体的“被害人”,例如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危害公***安全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