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不端与学术道德的关系
通常认为,学术研究的求真性决定了科研人员具有比一般人更为高尚的道德,而“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师德也要求其应该为世人典范。但现实表明,笼统、抽象、柔性的道德以及教学科研人员的自律似乎无法阻止学术不端行为。立法机构、政府、学术团体等开始广泛介入科研不端行为的防范和制裁,制定了一系列具体、刚性、普遍性和他律性的法律、规范及制度来规制它。在实践中,对于严重违反学术伦理和学术规范、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相关机构却往往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能不惩罚就不惩罚,能不开除就不开除,能行政制裁决不刑事制裁。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我们只将严重违反科研伦理和道德的行为规定为违法行为,违反法律的行为必然是违反道德的。因此,法律是学术研究中不能触碰的红线。在实践中,违反与科研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承担行政、民事、刑事等各种形式的法律责任。例如,无论是横向还是纵向的科研项目,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均可以对因学术不端而导致合同目的落空的情形下的民事责任进行约定,例如停止拨付经费、收回已经拨付的经费、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等。
在学术造假骗取巨额的研究经费,或者学术造假给公众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亦可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基于我国学术管理的行政属性,在我国,利用行政手段或者说通过让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来治理学术不端行为,是最重要的方式。近年来,教育部、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等科研管理机构出台了一些规范教学科研人员学术研究行为的部门规章;承担部分行政管理职责的高校、研究机构也陆续出台了一些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的规章制度。依据这些规章和制度,科研不端行为的行为人可能承担诸如警告、通报批评、记过、降职、解聘、辞退、开除等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