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个法律上利益冲突的问题

此例我们需要从第一个法律关系逐一作剖析,然后从中得出结论。首先,张某的刑事责任不再赘述,其持伪造的公证书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房产部门未经严格审查,将房产错误的登记于张某名下,这是后面一系列问题产生的根源,作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来讲,要将一栋不动产办理产权异动,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仔细严格审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也是对其它一切具体行政行为的要求,但是,父母是否双亡,到公安机关和当地社区调查甚或到涉事房屋现场走访一下即可发现端倪,公证文书只要与加盖印鉴的司法局或公证处做个调查,甚至电话征询一下亦可避免,但就是这么易于发现的问题却实在未发现,导致伪造的公证文书换得了真实的房屋产权证,然后骗得了巨额贷款。房产部门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次,银行的贷款被骗作为银行而言是没有过错的,其尽到了对贷款抵押物的审查责任,因为产权证的真实性掩盖了此前的一切欺骗和虚假,银行不可能也没有义务和责任再往前作审查,那么,银行既然没有过错,其抵押贷款行为当属善意情形下的抵押,从法律原则上分析与善意取得相若。张某之母的合法民事权益被侵害亦无需多言,其合法利益受保护也是当然。不要以为承担责任的就是一栋抵押给了银行的房屋,还有一个行政单位的行政赔偿责任追究的问题,即房产部门的错误行为是引起一系列问题的原因,它因此负有了行政赔偿之责。也就是国家赔偿的问题了,如果能够通过协调解决当然好,否则需通过行政赔偿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