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买方能对房屋装修吗?
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买方能装修吗?案情介绍今年年初,李先生因爱人住院急需用钱,便想转让手中闲置的一套二手房。他通过朋友张先生介绍,认识了小刘夫妇。小刘夫妇看过房子后非常满意,当时就同意了李先生提出的房屋价款,双方还口头约定了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的日期。
看完房的第二天,小刘夫妇通过张先生拿到了该房屋的钥匙,又去看了看李先生要出售的这套房屋,真是越看越喜欢。于是小两口迫不及待地找人按照他们自己的想法,对房屋进行了重新装修。李先生知道后非常生气。心想自己虽然同意把房子卖给小刘夫妇,但双方还没有正式签书面合同,小刘夫妇还没有付房款,因此,小刘夫妇无权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小刘夫妇则认为虽然双方还没有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李先生已经口头同意把房子卖给他们,他们就有权利装修房子。双方各执一词,都无法说服对方。无奈之下,李先生来到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想知道自己还能要回房子吗?律师点评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告诉李先生:《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本案中,小刘夫妇相中了李先生的房屋,对李先生提出的房屋价款没有异议,只能表明双方就买卖该房屋达成了初步的意向。但由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小刘夫妇没有支付房款,李先生也没同意将该房屋交付给小刘夫妇,因此,双方根本没有建立起房屋买卖关系。小刘夫妇擅自占有李先生的房屋,擅自对李先生的房屋进行装修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李先生的财产所有权。如果李先生不想将房屋卖给小刘夫妇,可以要求小刘夫妇对该房屋恢复原状,收回该房屋。
论典律师提醒您:房屋买卖合同往往涉及的标的额较大,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复杂,买卖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买方在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未履行相关权利义务前,擅自占有使用该房产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供稿律师 王效发 李林泽)
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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