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机制有哪些不足之处,应该如何完善?
未成年人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未成年人保护至关重要.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法律制度尚存在亟待完善的不足之处,在立法上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规范不够具体;在司法中处理案件的理念比较落后,处罚措施和处理程序简单;在执法方面,没有独立的执法机构,职责不明确,缺乏统一协调的机制,难以形成"齐抓***管"的局面.
对完善机制的思考
1、改革和完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在检察工作中的法律制度。
首先,未成年人犯罪在检察工作中最常规体现是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环节,现有的制度不利于未成年人犯罪回归社会后健康成长和重新做人,应当完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在批准逮捕,提起公诉,预防等方面的制度,具体做到未成年人犯罪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与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标准具体化,准确化。
其中,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起诉制度是重中之重,如果在起诉未成年人中按照当前的激烈的控辩方式进行审判,会给未成年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影响未成年人自我辩护。可以建立一种新的适合未成年人的起诉制度,使未成年人在宽松的环境下进行诉讼,建立心灵沟通的途径,教之以礼,动之以情,帮助未成年人消除杂念,端正态度。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将办案重点放在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感化和挽救上面。因此,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充分利用开庭审理的大好契机,结合未成年人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和情节,认真分析其犯罪的成因及动机,以案释法,对其进行深入、细致的法制教育,从而使他们治罪、认罪、悔罪,这无疑会收到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然而,根据《刑法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公诉人一般不出庭支持公诉。这样,则不易取得上述效果。
此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这个规定旨在对未成年人被告人进行特别保护,但是这种保护能否实现,未成年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力能否得以正确行使,也要依赖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如果公诉人不出庭,无疑将使检察机关的庭审监督大打折扣,不利于充分有效地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益。因此,无论使用何种程序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公诉人均应出庭。
除此之外,检察机关要充分正确运用好量刑建议权,根据未成年人各方面因素,结合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作出合理的量刑建议,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改过自新的信念,提早从新做人的决心。
2、改革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机制
检察机关应该适应新形势下日益增多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原有的常规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制定出一套新的有利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案机制,这就要求从事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干警在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实施“专案专办”,即制定一套专业的完善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犯罪方案;从事工作人员必须具有专业的素质;专业人员从事专业业务,建立专业的跟踪考察,跟踪教育方案,并具备专门记录个案的档案,以备及时调整方案和日后查阅,实行特案特办。
3、改革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相关配套制度
当代的检察工作不仅要求检察干警能够“坐下来”更要求干警“走出去”在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中检察干警要充分发挥特长,结合各方面工作经验,建设一套未成年人犯罪相关配套工作制度。
结合相关部门开展“未成年人零犯罪社区”的创建活动,建立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推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各项任务措施和责任,落实到社区。扩大试点,发挥试点的典型作用,促进家庭、学校、社会三结合工作体系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