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布车间安全生产技术要求
给你一个供参考:
纺织企业生产作业场所以及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通道、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封闭生产场所的疏散通道或者堵塞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与管理纺织企业涉及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行政规章要求,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特性,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采取相应的安全监测监控和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从业人员安全操作要求纺织企业严禁从业人员佩戴手套操作纺织专用设备旋转部位,严禁不佩戴专用防护用品接触腐蚀性、危险性的部位进行操作,严禁在设备运转未停妥时处理机械故障。
第二十五条 危险作业审批纺织企业应当对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大型吊装作业、带电作业、禁火区内进行明火作业、具有爆炸危险的作业、中毒或有窒息危险的作业实行作业审批制度,要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并严格进行监控。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安监部门及人员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加强对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执法检查工作要求地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将纺织企业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企业、关键事项、时间和标准,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第二十八条 专项执法检查纺织企业集中的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纺织企业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并结合实际经常开展纺织企业安全生产暗查抽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安监人员能力培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人员加强纺织制造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过程中应按规定配戴必需的防护装备,避免不安全行为,并做好检查的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记录,进入危险作业地点、环节检查时,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制度和规定要求。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企业违规处罚纺织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在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未有日常安全检查记录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作业审批擅自进行作业的,或未按规定采取监护措施的。
第三十一条 执法人员违规处罚监督检查人员在对纺织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相关方责任纺织企业发包、出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纺织企业与承包承租方对发包、出租导致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关闭取缔纺织企业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改正要求拒不执行,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有关部门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对违法企业予以停产整顿,直至依法关闭取缔。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实施时间本规定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要求,规范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纺织企业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纺织企业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总局工作部署,组织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起草了《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起草《规定》的必要性
(一)纺织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重要产业
纺织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传统产业和重要的民生产业,也是国际竞争优势明显的产业,在繁荣市场、扩大出口、吸纳就业、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镇化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纺织工业也快速发展,纺织产业规模不断扩大,现状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纺织服装生产国、消费国和出口国。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2年,全国***有规模以上纺织企业户数3.7万户,累计实现工业总产值57809.98亿元。2012我国纺织行业化纤、纱、布、服装等主要产品的产量分别为3800万吨,2984万吨,841亿米,267.28亿件,均位居世界第一。纺织工业的重要地位及其企业的规模和数量的不断扩大也给政府安全监管方面带来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对纺织企业实施科学有效监管,保证纺织企业安全生产,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做出更大贡献。
(二)纺织企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纺织企业分工复杂,从业人员多而杂,作业环境普遍有待改善,安全生产管理任务繁重。且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企业经营体制的转变,纺织企业的管理模式同其它行业一样,已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的已成为企业当前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难点。特别是,我国以前曾发生的几起纺织工业事故,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惨重。比如,1987年3月15日,哈尔滨亚麻厂发生的亚麻粉尘爆炸特别重大事故,死亡58人,受伤177人,当时直接经济损失就达880多万元。1991年5月30日,广东省东莞市兴业制衣厂发生特大火灾,全厂付之一炬,造成72人死亡,47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也达300多万元。2009年5月21日,广东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镇一个家庭纺织作坊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13人死亡、4人重伤。此外,2012年9月11日,巴基斯坦南部港口城市卡拉奇市一家服装厂发生火灾事故,造成至少289人死亡。2012年11月25日,孟加拉国首都达卡西北部郊区的塔兹琳(Tazreen)服装公司发生特大火灾,造成120多人死亡,多人受伤,另有数十人失踪。这些事故对我国纺织工业安全管理敲响了警钟,我国纺织工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丝毫不能放松。
(三)纺织企业仍存在众多安全问题亟待解决
通过对我国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调查和研究,纺织企业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安全方面的问题:
1.纺织行业自身特点使其一直是工贸行业事故防范的重点。首先,由于纺织行业生产工艺要求必须有相应的开松、梳理、卷绕、牵伸、平整等手段才能达到基本的产品生产目的,由此决定了设备轧辊多、轧点多、齿轮多,用电设备多的工艺特点,这也是造成容易发生各种机械伤害的客观因素。其次,纺织生产常用的原料是棉、麻、毛、丝和化学纤维,它们都具有易燃特性。同时纺织原料的储备具有集中、量大等特点,加上机械、电气引火的几率高,极易发生火灾。特别是纺织企业仓库,一旦发生火灾,损失极大。
2.纺织企业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依然普遍存在,亟待改善。首先,噪声仍然是当前纺织企业突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纺织企业的织布车间的生产噪声普遍较大,有的甚至超过100分贝以上,工人长期暴露大强度的噪声场所,极易对听力造成伤害。其次,由于纺织行业中的印染企业工艺要求一定的温度和湿度,因此,印染企业普遍存在高温高湿场所,特别是夏季如不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容易造成高温高湿环境。其次,粉尘防治也是纺织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重点,由于棉、麻、毛的开、清、梳、整工序容易产生粉尘,工人在粉尘环境下长期工作易患职业病。随着纺织企业生产工艺提高,粉尘治理措施的完善,当前纺织企业的粉尘作业环境已得到大大改善。
3.大部分纺织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能力也亟待提高。现行市场经济体制下,纺织企业相对其他行业来说,劳动强度较大,工资收入不高,以致人员流失较多。为维持企业正常生产,部分企业往往招进大量新员工,新员工入厂时间不一,且在年龄、文化素质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难度大、任务重,对新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工作很难做到保质、保量。若新员工的安全操作技能得不到很好提高,一旦到工作岗位就容易出现安全漏洞,加之对安全生产的认识不深,安全意识差,违章作业时有发生,成为纺织企业安全事故的高发群体。
4.纺织企业的生产设备本质安全程度仍有较大提升空间。纺织工业本身就使用大量的纺织机械,这些机械部件除了有挤压、剪切、缠绕、卷入、高压流体喷射等常见的机械不安全因素外,还存在诸如静电、高温、着火、爆炸、噪声等危险因素,而且这些因素还常常掺杂在一起,难以控制。加之国内部分纺织企业的生产设备安全防护装置被损坏或作用不良,设备基础管理工作欠缺,部分老设备在安全防护方面存在自身的缺陷,从而导致机械伤害事故时有发生。
5.纺织企业的安全管理理念及管理水平也亟需提高。从管理的方式来看,目前国内的纺织企业,安全管理的方法大多停留在宣传、教育、定期或不定期安全检查的水平上,并且多是在发生事故后才着手进行分析,即多为“事后型”管理,很难适应现代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的要求。大部分纺织企业为了减少开支,增加利润,往往也在安全管理上精简机构和人员,有的企业没有按照要求单独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也不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变动大且配备的数量不足,基层安全员往往是身兼数职,部分安全管理人员不具备从事安全管理的素质和能力,不能对安全生产实施有效的监管,加之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仍有部分企业存在“重生产,轻安全”的现象,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不能正确看待和处理好安全与生产两者之间的关系。
6.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仍不健全,部分技术标准及安全管理规章陈旧落后,不适应新时期纺织企业的安全管理。原纺织工业部的《纺织系统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暂行条例(试行)》、《关于加强纺织企业电气安全管理的规定》、《关于纺织原料成品仓库防火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等规章亟待进行修订。纺织企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三、主要问题的说明
(二)关于《规定》的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纺织企业的范围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1)中规定范围,主要包括: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业、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业、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业、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业、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业、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业、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业、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业、纺织服装和服饰制造业等企业。
(二)关于《规定》主要架构
本《规定》主要由总则、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生产设备、设施及场所安全要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六个部分构成。其中,“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生产设备设施及场所安全要求”两个部分是本《规定》的重点章节内容,重点明确纺织企业应对遵循的安全生产基本法规要求及应符合的安全基本条件。
(三)关于《规定》拟解决的重点问题
出台《规定》,除了要进一步明确政府对纺织企业安全监管责任,并强化纺织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也拟通过出台《规定》进一步明确纺织企业在生产设备设施及工艺安全、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职业健康管理、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员工安全培训、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等方面应当符合的基本要求,并明确违反相关条款的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