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冻结账户的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资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和其他证券,以及股权、保单权益和其他投资权益,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对于前款规定的财产,不得划转、转账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扣押。

第二百四十三条 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每次续冻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百四十条 需要继续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时,应当按照原批准权限和程序,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

第三条 查封、都能接以及保管、处置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进行。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不得查封、冻结。

第二十七条 冻结涉案账户的款项数额,应当与涉案金额相当。不得超出涉案金额范围冻结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