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违法行为有哪些?其法律责任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统计法》和《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统计违法行为有以下几类。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等故意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②胁迫、授意他人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③迟报统计资料的;④拒报统计资料的;⑤错报、漏报统计资料且在规定时间内不予更正的;⑥干涉、妨碍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⑦包庇、袒护统计违法行为或对举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⑧毁灭原始记录、统计台帐与统计记录的;⑨不按规定设置、保存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⑩未经审批擅自开展统计调查,制发统计报表的;11未经核定或批准擅自公布统计资料的;12未依法办理统计登记的;13违反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规定的;14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行为等。统计违法行为要负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统计法律责任形式有:(1)刑事责任。《统计法》第二十六条、《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均规定,违反统计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行政处罚。《统计法》第二十五条、《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十九条规定,对统计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警告、通报、罚款、暂停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3)行政处分。《统计法》第二十五条、《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有关领导,直接责任人,可由统计机构建议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