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公积金可以执行吗

在我国,对于老赖(即失信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执行问题,有一定的法律规定和操作程序。

首先,要明确的是,公积金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其设立初衷是为了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因此,在执行老赖的公积金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和操作规范,确保不会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如果老赖被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且其公积金账户内有余额,那么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老赖的公积金进行冻结或划拨操作。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执行并非随意进行,而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首先,执行法院需要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确定老赖的失信行为及应履行的义务。其次,执行法院需要向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对老赖的公积金进行冻结或划拨。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收到通知后,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公积金的执行并非无限制。在执行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确保不会因执行而导致其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在执行老赖的公积金时,应遵循人道主义和公平原则,避免过度执行。

综上所述: 老赖的公积金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执行的,但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和原则,确保不会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需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和国住房公积金条例》

第二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