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送达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一、留置送达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1、留置送达有四个适用条件,分别是:
(1)受送达对象拒绝接受法律文书,是适用留置送达的第一前提;
(2)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见证;
(3)应当说明情况、记明事由;
(4)送达人及见证人的签名或盖章。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方式有哪些
1、直接送达。这是指行政机关直接将执法决定等法律文书,送达给受送达人,是最基本最常用的一种送达方式,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这是指受送达人拒收法律文书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把执法决定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
3、邮寄送达。当行政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采取邮寄送达时,应当注意:
(1)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才能采用邮寄送达;
(2)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3)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
4、公告送达。这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行政机关通过公告将执法决定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该送达方式仅在其他任何一种送达方式都不能凑效的情况下才能使用。一般要求在受送达人住所、报纸、网站等张贴或登载执法决定内容,满60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