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特点

仲裁的特点:(一)自愿性,当事人自主权较大.首先,在是否仲裁的问题上,法律赋予当事人以选择权。其次,在选择仲裁机构及仲裁员问题上,当事人自主决定,增加了对仲裁结果的信任程度。(二)专业性,裁决专业化水平较高(三)独立性(四)保密性(五)快捷性,仲裁程序快捷、高效

法律分析

仲裁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一)自愿性

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仲裁是最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是否将纠纷提交仲裁,向哪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仲裁员的选择,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盯拍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二)专业性

专家裁案,是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民商事仲裁往往涉及不同行业的专业知识,如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不仅涉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还常常需要运用大量的工程造价、工程质量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熟悉建筑业自身特有的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

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是来自各行业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专家敬扮,精通专业知识、熟悉行业规则,对公正高效处理纠纷,确保仲裁结果公正准确,发挥着关键作用。

(三)独立性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也不受其他仲裁机构的干涉,具有独立性。

(四)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同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翻译、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仲裁委员会有关工作人员也要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的有关情况。因此,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

(五)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不能上诉,这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凯稿羡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和国仲裁法》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中华人民***和国仲裁法》第七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中华人民***和国仲裁法》第八条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