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工程预缴2%增值税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转包、分包单位办理结算支付时,应当按照应税项目的税率计算纳税额。但是,涉及到异地承包的项目,应当在预付款等结算支付前,按照应税销售额的2%予以预征税款。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异地承包工程涉及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0号)规定:涉及异地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应当在办理预付款、进度款等结算支付时,在异地单位预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