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密切联系群众,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规定和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代表选举单位,对省人大代表开展履职活动进行服务、指导、管理和监督。第三条 服务保障代表执行职务

(一)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和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省人大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二)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是省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应当有计划的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开展活动,并为代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和服务保障。

(三)为便于代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省人大常委会

在届初为省人大代表制发代表证,并协助代表开展个人持证视察活动;组织成立省人大代表(专业)小组,保证代表履职的经常性和深入性。各国家机关和基层组织要对代表履行职责予以支持。

(四)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省人大代表联系,根据工作和活动内容,逐步扩大邀请代表参加立法、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等,使代表更好的了解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了解省“一府一委两院”工作,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

(五)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省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闭会期间以及通过代表网络履职平台和代表“直通车”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六)组织省人大代表召开会议或开展活动前,组织单位应当提前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代表本人和代表所在单位。代表所在单位要为代表履职提供时间保障,并保障代表享受正常出勤的待遇。无固定收入代表参加集中组织的代表活动时,根据财务规定予以补贴。第四条 严格落实参加会议制度

(一)省人大代表应按要求全程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即按时参加预备会议、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分组会议。是中***党员的,要参加党内会议。除下列情形外,不得请假。

1.公务出国、出境;

2.参加中央、省委召开的重要会议和活动;

3.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

(二)省人大代表不能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需请假的,按下列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1.不能全程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经各市州的人大常委会和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同意后,按大会规定的时间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备案。

2.会议期间,临时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分组会议需请假一天及一天以上的,应当及时向代表团团长提出,经团长签署意见后,由代表团工作机构报大会秘书处,大会秘书处汇总后报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审批;分组会议需请假半天及半天以内的,由代表团团长审批,报大会秘书处备案,请假情况由主席团秘书处适时进行通报。

请假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未经批准不到会的,一律按缺席对待。第五条 积极参加闭会期间活动

(一)应邀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省人大专门委员会以及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召开的会议;

(二)参加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专门委员会以及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组织的立法、监督、调研、视察、督办、培训等活动;

(三)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代表视察、调研、培训等活动;

(四)主动参加所在辖区代表工作室、代表联络室组织的活动;

(五)应邀参加有关机关和部门组织开展的活动。

省人大代表接到参加活动通知,无特殊情况,应当按时全程参加。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以书面形式请假,并报活动组织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到会的,一律按缺席对待。第六条 加强代表学习培训

(一)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要坚持省人大代表培训工作制度,制定代表年度培训计划,完善培训机制,组织好培训工作。

(二)省人大代表应当坚持个人自学与参加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主动学习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熟悉人大代表履职的方式方法;熟练运用省人大代表网络履职平台和省人大代表手机微信工作平台,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

(三)省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参加集中学习培训活动,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或中途退出。确需请假的,以书面形式提出,报培训活动组织单位批准。培训结束后应当认真撰写学习体会,交活动组织单位归入代表履职档案并汇编留存。省人大代表在任期间至少应参加一次集中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