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海市加装电梯政策

12月9日,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北海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北海市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在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且未设置电梯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九层以下(含九层)的既有住宅。不包括自建房、别墅、C或D级危房、已列入危旧房改造或房屋征收范围的住宅,其中C级危房经加固后被鉴定为B级及以上房屋、多个自然人业主在国有土地上***同建设的既有住宅仍可纳入补助范围。

实施主体

同意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房改房原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单位作为建设单位。

申请条件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按单元(梯号)为单位,由实施主体作为申请人进行申请,以小区或楼栋为单位申请的,申请加装电梯的各单元均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具有占有和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并能够出示证明材料(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提供购房合同、发票或不动产登记查档证明代替);

(二)申请加装电梯的住宅应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有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要求;

(三)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就加装电梯方案、出资比例和电梯维护管理等有关问题进行充分的协商,经加装电梯所在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该单元住宅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协议;若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资金筹措

(一)建设资金筹措方式

1.根据“谁受益、谁出资”原则,建设资金主要由建设业主筹措,考虑所在楼层受益大小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同出资业主自行协商确定;

2.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在加装电梯时,可以按规定申请使用加装电梯涉及专有部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具体提取额度和提取条件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3.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在加装电梯时,可以按规定申请提取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具体提取额度和提取条件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4.属房改房的,经原售房单位同意可以使用房改售房款;

5.财政资金补助支持;

6.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和其他合法资金;

(二)后期费用来源

电梯加装完成后的运行、保养、维护维修管理等后期费用由加装电梯业主自行承担。

财政补助

(一)补助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内,2018年12月6日后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加装取得电梯使用登记的,可申请自治区和我市的财政资金补贴。

(二)补助标准

1.自治区财政补助标准。自治区财政补助以七层住宅补助上限15万元/台为基准,楼层每增加(减少)一层,补助上限对应增加(减少)10%,即对应自治区财政补助上限分别为:四层为万元/台;五层为12万元/台;六层为万元/台;七层为15万元/台;八层万元/台;九层为18万元/台。住宅层数计算按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条规定执行。

在已预留电梯井位置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补助标准按照相应楼层标准减半执行。如预留电梯井位置已无法加装电梯,需要在现在有住宅平面范围外加装电梯的(由有关部门在核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核实),补助仍按相应楼层正常标准执行。

2.市财政补助标准。市级财政补助金额上限为5万元/台,不分楼层,补助范围为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合浦县财政补助标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3.各级财政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补助总额的上限不超过加装电梯费用总额(含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电梯采购、安装以及管线改迁等费用)的50%;如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合计超过加装电梯费用总额的50%,应同比例调减各级财政补助资金额度。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