笞,杖,徒,流,死五刑制度最早规定在什么时候

作为封建法律刑罚制度的“五刑”,前后是有变化的,到唐朝定型:

1、初步形成于北朝的《北魏律》,是为“死、流、徒、杖、鞭”。

2、到隋朝的(开皇律》,正式确立“死、流、徒、杖、答”这一五刑制度。

3、唐代承用这一刑罚制度,定为“笞、杖、徒、流、死”,称“五刑”,

具体是:

笞刑。这一刑罚在五刑中最轻。唐律规定施行笞刑的刑具用荆条,其长短粗细有法定的规格,责打人的腿、臀,适用于对轻罪的惩诫。可分五等:十到五十,每加一等加十。

杖刑。是次轻的刑种。唐律规定以常行杖施行杖刑。这种杖也有法定的规格,责打人的腿、背、臀。亦分五等,从杖六十至一百,每加一等加十。

徒刑。是在一定期间内剥夺犯人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从事劳役,以示“奴辱”的一种刑罚。唐律规定徒刑分五等,时间半年至三年,每加等加半年 流刑。是将犯人押送指定的荒远地区,并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

流刑,因流配地点的不同分为三等: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皆服劳役一年。

死刑。隋、唐定死刑为斩、绞两等。五代和宋基本仿效隋律,但自五代始有凌迟。辽代将凌迟定为正式刑名,将死刑定凌迟、斩、绞三等。元代同。明、清法定死刑虽仅斩、绞两等,但有法外刑,如棒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