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工作服员工离职后要不要扣款

不能扣款。公司与员工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员工为公司提供劳动,而公司支付员工报酬,不存在有企业售卖物品给员工的权利义务。假设工作中必须使用到工作服的,那这就属于工作必须的劳动条件,应该由公司无偿提供。

法律分析

假设工作中不必须使用工作服,而是公司为了精神面貌和企业文化统一发放,那通过工作服获得利益的也是公司,同样应该由公司承担购置费用。如果扣款公司便相当于在强制推销这套工作服,同时公司也无法提供有效购物凭证,这笔费用便不明不白,违反了企业经营范围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 有些特殊行业的工作服价值比较高,如高级酒店的工作服往往一套就价值好几千。考虑到员工流动性大,一旦恶意不归还工作服,会给造成公司较大损失。实践中常有一些公司要求员工交服装押金的情况。需要说明的是,这与《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并不完全是一回事,这一点在不少地方的司法实践中也得到确认。当然,离职后员工必须能够凭工作服要求退回押金,否则就是违法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