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何在?
本人并非专业律师,只是法学院学生,所说的话不具备法律效力。仅限于答疑解惑。
首先谈法院院长回避问题,从技术上来讲,你家与张家和债主家属于不同的案件主体,只有在同一案件中才存在回避问题。
第二,如确实在04年你家因无力偿还到期债而被法院判决房产抵押。那么理应在当年通过正规手续转移房产所有权(所以说如果一直没有通过合法手段=续转移,那么责任应该在法院没能强制执行)。欠债还钱虽然合理,但是零四年的到期债务没有理由在2010年正常归还。
如果还有隐情或特殊困难,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因为法律是严格而无情的,所以有时不尽人意也在所难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