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收贿罪的成立条件

斡旋收贿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斡旋收贿罪的成立条件包括存在不正当利益关系、接受或索取贿赂、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优势以及违反职务行为。

斡旋收贿罪的成立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存在不正当利益关系: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优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不正当利益可以是金钱、物品、权力或其他形式的利益。

2、接受或索取贿赂:行为人必须接受或索取他人给予的贿赂,这种贿赂可以是金钱、物品或其他形式的财产。

3、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优势:行为人必须利用自己的职务或地位上的优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从中获取贿赂。

4、违反职务行为:行为人必须违反了自己的职务行为或职责,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从中获取贿赂。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成立条件可能会因不同的法律体系和案件情况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判断斡旋收贿罪的成立条件时,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分析。

一、存在不正当利益关系

斡旋收贿罪的前提是存在不正当利益关系。这意味着行为人必须利用自己的职务或地位上的优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不正当利益可以是金钱、物品、权力或其他形式的利益。

二、接受或索取贿赂

除了存在不正当利益关系外,行为人还必须接受或索取他人给予的贿赂。这种贿赂可以是金钱、物品或其他形式的财产。接受或索取贿赂是斡旋收贿罪的核心要素之一。

三、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优势

斡旋收贿罪的另一个关键要素是行为人必须利用自己的职务或地位上的优势。这意味着行为人必须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从中获取贿赂。这种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优势是斡旋收贿罪的重要特征之一。

四、违反职务行为

最后,斡旋收贿罪还要求行为人必须违反了自己的职务行为或职责。这意味着行为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反了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从中获取贿赂。这种违反职务行为是斡旋收贿罪的必要条件之一。

综上所述:

斡旋收贿罪的成立条件包括存在不正当利益关系、接受或索取贿赂、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优势以及违反职务行为。这些条件***同构成了斡旋收贿罪的完整要件,缺一不可。在判断斡旋收贿罪的成立时,需要综合考虑这些条件,并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