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已开庭两次,现换了法官,案件的审理时间应该怎样算?法官有权将案件退回检察院要求重新侦查吗?
刑事案件第一审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第二审审限:审理刑事上诉、抗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法庭审理阶段补充侦查只有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建议,人民法院才能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一般情形下,换法官是我国的回避制度,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指司法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办理该案的一项诉讼制度。《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了两种回避的方式,即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自行回避指具有法定回避理由之一的有关人员自行主动地提出回避。申请回避指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有关人员具有法定回避理由而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为了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没申请其回避的,如果是审判人员或者法院院长,应当由法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他们回避。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该案的工作,除非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但被驳回申请的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该案的工作。回避的另一个法律后果,是法院作出回避决定后,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已完成的有关工作是否有效。对此,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有学者认为对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已完成的诉讼行为应当一律规定为无效,也有学者认为应当区别情况对待,若审判人员被决定回避,则由审判长或更换后的审判长对该回避人员所作的诉讼行为进行审查,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才被认定无效,但鉴定行为一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