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查处违法建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法建筑物、构建物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持续状态。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建设当时施行的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予以认定。第三条 查处违法建设,遵循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及早控制、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违法建设的防控和查处工作。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市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机构)按照政府(管委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辖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将查处违法建设的行政执法职权划转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行使的区域,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上述负责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机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称违建查处部门。第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城乡规划的公告公示工作,针对违法建设对规划实施造成的影响出具规划定性意见,在职责范围内参与违法建设的防控和查处工作。

国土、住建、交通、环保、工商、卫生、文化、水务、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协助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保障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经费,并将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乡规划和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社会公众遵守城乡规划管理的法律意识。第九条 违建查处部门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及时处理相关投诉举报。第二章 违法建设巡查和控制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违法建设网格化监督管理机制,明确违建查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日常巡查工作职责、监管区域、巡查时段、巡查重点及具体措施等。

违建查处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放线前,在施工现场公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规划强制性指标等内容。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按规定进行规划公告,或者规划公告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第十二条 国土、交通、安监、环保、文化、卫生、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违法建设,依法可以采取措施制止、处理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违建查处部门;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发现违法建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情况书面告知违建查处部门。第十三条 居(村)民委员会在辖区范围内发现在建违法建设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经劝阻未能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立即向违建查处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单位应加强服务区域内的日常巡查,发现在建违法建设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经劝阻未能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立即向违建查处部门报告。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依法无需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除外。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被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筑物不得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