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生效判决的案子要纠错调解

若原审判决确有错误,那么不服判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法院也可以主动启动再审程序。

一个案件经过裁判后,无论是法院判决的还是调解的,只要有了结论,我们会认为这个案件目前算是阶段性完结了。但是在法院判决作出后后,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前这段期间却是没有规定的,属于空白期。在这个阶段当事人进行和解的情形有三种:

一、法院判决宣判后在上诉期内调解成功,仍可出调解书取代法院判决书。法院是为了解决纠纷,充分降低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激化。宣判的判决书、裁定书在上诉期内,属于未生效法律文书,应该更多地考虑当事人的感受与意见,必须更多地关注社会公众的感受与见解,因此民事权利任何时候都可以调解。在这一阶段,部分案件的义务当事人一接到判决书就后悔了,愿意在履行期限上、利息上、履行方式上、甚至标的总额上,再与权利当事人协商一下,也有的权利当事人考虑到义务当事人的实际经济能力、履行能力等自愿放弃部分权利。因此,以民事调解书取代民事裁判文书,能够实现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平和解决。

二、生效法律文书在自动履行期限内可实行履行和解备案制度。就是有给付义务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进入法律文书确定的自动履行期,承办法官可以主动提示双方当事人做好履行工作,能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最好,记录在卷,案结事了,当然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就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从期限上、利息上、履行方式上、甚至标的额的履行上再协商,并制作和解协议,归入审理卷宗,附卷备案,但延长的最长履行期限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最后期限)2年的限制性规定。全面履行和解协议的,原生效法律文书不能再申请执行,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的,权利人仍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已履行的部分可以抵顶。不用收取诉讼费用,不增加诉讼成本;二是减少对抗,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三是该备案制度可以使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和解意愿进行及时确认,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三、履行期间届满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可实行申请强制执行前和解登记制度。法律文书(包括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生效后,权利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必须先让承办法官开具生效证明,才能去立案申请执行,在开具生效证明的过程中,承办法官可提示权利当事人是否申请执行前的和解,如果提出申请,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经承办法官联系义务当事人,告知其应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后果。但经双方同意,或者经一方请求,另一方认可,也可重新达成和解协议,就权利、义务重新约定,包括履行的期限、利息、履行方式、标的总额等均可商定,但延长的期限不能超过申请执行的最后期限—2年。按和解协议履行后,把履行的情况入卷登记,按执行卷归档,该司法行为可叫作前置执行前的和解程序。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