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对胎儿法律地位
法律分析: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按照这一规定,人在出生前和出生后的法律地位完全不同,出生前或者出生过程中的人是“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出生后的人是“公民”,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可见,“出生”是胎儿和人的分水岭,有无权利能力取决于“出生”与否。出生如何判断史尚宽先生对此作了详尽的解释,“出生须具备下列之要件:胎儿须由母体完全脱离,而一部分产出者,不得谓出生。反之,身体既已脱出,则脐带虽与母体联络,不妨谓之出生。须由母体脱离后,有存活之必要盖自然人人格之基础,在于生活之人类。苟已死于胎内或出生前已死亡者,无法律之人格。然出生后无须长时间之生活,即一瞬间之存活为已足。即全部露出时须有呼吸能力。然不以其时已有泣声为要件,从而在假死亡之状态者,嗣后始行呼吸时,非以呼吸之时,而以全部露出之时为其出生之时。亦不以生存能力或生育能力为要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