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制度的意义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司法民主,是实现民主法制的一种有效的途径
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则是最好体现。而作为对审判工作实行社会监督的一项民主管理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则既保障了审判机关的正常的运转,又避免了司法的偏袒专横,保障了审判的民主性。人民陪审员制度把公民中的代表推荐到审判席上,与审判员***同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使审判机关真正成为为人民,为社会服务的机构,而不是凌驾与人民之上的“衙门”。它是人民群众参政议政,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实现人民参与审判活动的最有效最直接的途径,是实现审判工作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的重要渠道。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司法公正,加强对法院工作的监督,约束法官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严格执法、秉公办案
人民群众从选出代表作为合议庭的一员参与审判活动,更好地体现了民主监督的内容。在当前还存在司法腐败现象的情况下,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到案件审判中,从始到终参加案件的审判工作,亲自开庭审理,参与调查取证,进行合议评议,直到作出处理结果,这样有利于司法的进一步公开、公正。参加审判案件的过程亦变是监督检查的过程。人民陪审员起到了监督员的作用,能够有效防止“暗箱操作”和“黑幕交易”等不法行为。提高法院办案的“透明度”,有利于遏制司法腐败,保障司法的民主、公正。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防止错案的发生,促使法院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案件
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各阶层,从事各行各业的工作,他们熟悉金融,商业,教育,科技等领域的情况,熟悉社会生活,能够体察民情。具有丰富的生产知识,科技知识和社会经验。而法院的工作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大到方针政策,小到“柴米油盐”,这就要求法官各方面素质,能力强,知识广,业务精。方能胜任法官职务,而每个法官不可能是“全面手”。所以,吸收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可以充分发挥他们各方面的优势,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情,提出意见,弥补法官的知识不足,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提高审判工作效率,节约办案成本。
人民陪审员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的角度评断案件,将社会民众的是非观念带进审判过程,可以帮助法官克服可能出现的“官僚主义”。同时,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与熟悉法律和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取长补短,***同研讨,集思广益,可以减少司法裁判中的独断专横,偏听偏信的现象,有利于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别是吸收专家型陪审员参加审判,更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有些案件涉及到一些专有问题,如医疗卫生、科学技术等方面的知识,而法官的知识面往往达不到要求。专家型陪审员能够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解决审判中的疑难问题,有利于查清事实,划分责任,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另外,邀请具有犯罪心理学、社会学知识的人参加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能够达到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使其悔过自新,重新做人。在审理存在家庭暴力现象的婚姻案件中,邀请妇联的同志参加审判,则能更好地保护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四)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普法教育
人民陪审员制度使民众的代表参加到审判过程中,使群众意识到法院裁判是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同作出的,是司法民主化的结果。可以缩小法院与群众的距离,并且通过陪审员在法院外的活动,有助于宣传审判工作,也有利于调动公民学法,用法的积极性,提高法院威信,扩大审判活动的社会影响,使公民法律意识淡漠的状况得到改观,促进人民群众接受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
总之,人民陪审员参加法院审判活动,是社会民主的重要体现,它作为审判工作和贯彻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重要形式,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国等方面具有现实意义,也得到了社会民众的广泛认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第一百二十八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