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公安机关逮捕的罪犯,在看守所等开庭审理判决时,是一种什么心情?

首先纠正一点,公安机关并没有权力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如果公安机关觉得某人有“犯罪事实,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那么可以经过内部批准,对他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的心情

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待审期间,除每天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外,主要是反思交待自己的罪行。因为是逮捕,只是查证了主要犯罪事实,有些还需深挖,进一步查证落实。而犯罪嫌疑人,也情况各异,想法不同。案情简单、罪行较轻的,希望尽快判决,服刑改造,早日出狱回家。案件复杂,罪行严重的,则盘算如何应付审判,公安法院哪些知道,哪些不知道,不知道的要不要交待,交待了会不会加重处罚,等等。

还有的犯罪嫌疑人,在此期间,就是绞尽脑汁,寻思如何为自己开脱,减轻刑罚的事实理由,企图逃脱法律制裁。至于少数杀人犯,他们知道自己罪恶严重,刚进看守所,并不是想像中的吃不下饭,睡不著觉。他们知道判处死刑,还有一个过程,心中相对还较坦然,并不是十分焦虑。

刑事拘留并不是没有期限的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犯罪嫌疑人后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捕,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至三天,对于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的审查批捕后,应当在七日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罪嫌疑人确实有犯罪事实,并且证据确实充分的,则会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最长期限是三十七天。

另一方面,如今检察院审查批捕都会非常审慎,毕竟现在对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非常严格,一旦出现任何问题,经办人员和负责人员都会受到严厉追责。更何况,如果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在审判阶段发现被告没有犯罪的,则国家赔偿的主体就是检察院。正因为如此,检察院只有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才会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这就意味著,被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多半都是有罪之人,他们自己也很清楚,这次是免不了身陷囹吾了。所以,他们在审判以前并不会惊慌失措、担惊受怕,而是“佛系”地等待著“转移基地”到监狱去。

犯罪嫌疑人出来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有的人被拘留后认为自己根本不构成犯罪,就想让办案机关早点查明案件事实、早点放人;有的人会觉得不管最终罪名是不是成立,都希望在案件到法院之前能取保候审,人可以先出来不用待在看守所,而且如果能够取保候审的案件,高概率最后也不会判的太重。

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对于比较明显的无罪或者情节轻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能不会呈捕、检察院也可能不会批捕,一旦批捕了就证明办案机关初步审查认为当事人是有罪的。

对于有一定辩护空间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和律师都希望在37天之内积极争取,能无罪则无罪不能无罪能申请取保也比较重要。一是相比较于后续程序,37天之内成功辩护的案件可能性更大,刑事案件无小事、宜早不宜迟;二是在里面的人都是想早点出去,能无罪出去最好,不能无罪取保也可,实在不行就早点开庭早点判。

所以吧,做个遵纪守法的人,当我们失去自由的时候,你就会知道想去哪儿就去哪儿的自由是多么珍贵。